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加班工资怎么算?)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加班费怎么算?)
向前看,向前看
五一节要到了。
五天长假。
你可以选择放假。
去郊游
当然可以
还有很多小伙伴需要坚守岗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21年劳动节放假安排为:5月1日至5日。
那么问题来了
“五一”期间,劳动节连休五天。
法定节假日哪一天加班?
加班哪天算休息日?
加班费怎么算?
快来了解一下吧!
节假日加班的几种情况
一般来说,加班包括三种情况:延迟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根据国务院《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办法》,劳动节(5月1日)放假一天。所以劳动节虽然是连续五天放假,但是只有5月1日是法定假日,5月2日到5日都是放假的。
加班费怎么算?
5月1日加班,用人单位支付300%的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 300%),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安排补休代替加班工资;
5月2日至5月5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以补休的形式代替加班费。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月工资基数÷21.75天× 200 %×加班天数)。
加班工资基数怎么确定?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看看!
张在某科技公司做安卓工程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月薪9000元。但张主张,除了公司支付给公账的9000元外,每月以个人名义从公司财务转账5000元也是工资,故加班工资基数应按14000元计算。公司对此不认可,主张加班工资基数应为合同约定的9000元。法院认为,加班工资基数原则上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资数额发生变化,但双方未能及时变更合同约定,劳动者有权主张加班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正常劳动所获得的工资确定。最终,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财务人员以个人名义每月转账5000元也是张某每月工资的一部分,判决以14000元作为加班工资基数。
司法实践中,加班工资基数原则上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资数额发生变化但双方未及时变更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有权主张加班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劳动收入的实际履行情况确定。
此外,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但同时“巧妙地”约定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
谁来证明加班的事实?
项在某餐饮管理公司工作,项主张休息日加班,并提交了考勤统计、加班申请记录、请假记录(记录项有请假)。餐饮管理公司不承认向有加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项某提交的考勤统计数据和加班申请记录可以相互印证审批程序后存在加班情况。同时,项某提交的请假记录中记载有带薪休假,应当扣除,终审判决支持了项某的加班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对加班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加班证据,用人单位未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到底包括什么?
在加班费问题上,法院仍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加班这一基本事实,否则可能面临败诉的结果。当然,能够证明加班存在的证据越多越好,比如加班审批表、排班表、考勤记录、加班结果、工作组加班通知、证人证言等。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可以作为确定是否存在加班的依据。但是目前很多用人单位都是用电子打卡来查考勤,劳动者仅仅依靠电子打卡记录来认定加班事实的,一般是不支持的。这是因为电子数据很容易修改,但很难修复。在诉讼中,只有电子打卡记录用于证明考勤,所以很难排除考勤记录可以在后台修改的可能性。而且电子打卡记录只能反映劳动者上下班打卡的时间,但由于各种原因,很难直接反映劳动者的实际出勤情况,比如下班外出、外地出差或打卡失败等异常出勤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