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单位饮用水投毒者父亲回应-公务员向单位饮用水投毒

35小吃技术网 推荐阅读 2023年02月10日08时14分21秒 259 0

前段时间有消息报道称山东某统计局一名员工因对领导不满而往单位饮用水投毒一事,现在向单位饮用水投毒者父亲回应,他称自己也是通过派出所得知这件事情的,现在已经一年多没有见过儿子了,怕心里难受,同时他也表示这一切都交给法律去裁决,毕竟儿子触犯了法律。接下来,大家可以和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向单位饮用水投毒者父亲回应、公务员向单位饮用水投毒具体详情哦~

 

向单位饮用水投毒者父亲回应-公务员向单位饮用水投毒-第1张图片

 

向单位饮用水投毒者父亲回应

 

近日,有网络传言称,山东威海乳山市统计局一名工作人员因为对干部任用不满,在网上购买了刺激母猪发情用的激素,通过针管注射进统计局日常喝的大桶水里,导致多位同事身体出现异样。

 

10月26日网晚,乳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网络有关表述“与查实情况确实有较大出入,存在明显夸大和编造成分”。2019年7月,乳山市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对统计局工作人员于某进行立案侦查。经查实,于某在单位饮用水中投放医用注射液。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正依法审理中。

 

11月3日,新京报记者找到了涉事人员于某在乳山市从小生活的地方。于某的表哥称,于某是1988年出生,个子在一米七八左右,毕业于天津的一所大学。

 

于某父亲说,2012年于某大学毕业后,先是在自己的资助下报了一个学习挖掘机的培训班,后来发现培训机构存在欺诈情形,要回了报名费,培训的事情也不了了之。此后,于某开始备考公职。2014年,于某考到了荣成市一家公职单位上班,由于不习惯当时的工作环境,又考回了乳山市,进入统计局工作。

 

于某入职后不久,父亲特地到统计局所在的政府大楼看了看,“一楼有个布告栏还贴着儿子的照片,照片里儿子梳个大背头,很精神。”于某的父亲说,当时他还用手机拍了张照片,心里感到很骄傲。

 

不管怎么说,他都是犯了法,一切交给法律去判定吧。”11月3日下午,在单位饮用水中投放药物的山东乳山市统计局工作人员于某的父亲告诉新京报记者,投药的事情被发现以后,儿子于某已在2019年7、8月份时被控制,他通过律师得知,儿子于某已承认投药一事,目前正在等待法律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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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信息夸大编造

 

这两天,一段微信群聊天记录在网上热传。有网友称,山东威海乳山市统计局一名员工因为对干部任用不满意,为了报复社会,在网上购买了刺激母猪发情用的激素,通过针管注射进统计局日常喝的大桶水里,统计网局所有的办公室都在喝被“投毒”的水,“致使工作人员像吃了四月肥一样增肥,局长李宏飞胖得没了脖子”。

 

此事在网上引发热议,有媒体联系上乳山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称目前了解到投放物质是一种激素,但是否是刺激母猪发情用的激素,她并不清楚。

 

乳山市统计局局长李宏飞,在接受采访时称于某人已抓到,但具体投毒原因未知。乳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办公室工作人员称,目前案件已移交检察院。

 

10月26日晚,乳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号“乳山发布”发布情况通报,称2019年7月乳山市公安机关接报案后,已立案侦查,查实于某在单位饮用水中投放医用注射液,目前案件已移交检察机关。同时,网民发布的乳山市统计局一名工作人员涉嫌投毒的信息与此相关,但有关表述与查实情况确实有较大出入,存在明显夸大和编造成分。

 

情人称作案人员为“普通工作人员”

 

据封面新闻报道,网帖声称,作案人是一名乳山市统计局在职公务员,原因是因为对干部任用不满意。

 

网“(作案人是)科室的一个普通的工作人员,也不是领导或负责人。”该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他见过这个人,但接触很少。此外,他还提到,赔偿工作都是在进行,可能进行地比较慢。

 

“目前侦查已经结束了,进入了检察院起诉阶段。”封面新闻记者也联系上了乳山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了解到投放物质是一种激素。但是否是刺激母猪发情用的激素,她表示并不清楚。“网上那个帖子我看到了,有一定的夸大和编造虚构的内容。”

 

此外,记者联系上了乳山市宣传部新闻科。对方表示,有媒体向宣传部了解情况,如有新情况发布,他们将及时向媒体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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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投放物质是否危险物质是定罪关键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和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成晨均告诉记者,于某投放的物质有毒与否是其是否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关键。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则关系到其量刑结果。

 

许浩表示,此处于某的行为可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所谓“危险物质”是指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该罪是具体的危险犯,行为方式之一是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或者多数人饮食的食品或者饮料当中。

 

许浩介绍称,投放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该行为已经对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严重损害后果。或者已威胁到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本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

 

“此处有两个关键要素,第一是投放的物质是对人体健康有严重损害的有毒有害物品,第二是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等物质,确实危害公共安全。“许浩说,“此案中的‘医药注射液’是否为危险物质需要进行专业机构鉴定进行确认。“

 

许浩说,如果有毒物质投放地方是深山老林,威胁不到公众则此罪不成立。如果投放的物质无毒无害,则可定性为扰乱公共秩序,可进行治安处罚。

 

付成晨也表示,首先要判定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满足了有毒物质和威胁公共安全的条件,就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未造成严重后果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到十年,如果造成重伤或者死亡此类重大损失,则最高可判无期徒刑。”付成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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