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酷原总裁杨伟东受贿被判7年-优酷杨伟东案
此前优酷总裁杨伟东一案引起了大家的关注,经过调查后杨伟东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并且数额巨大,已经构成了贪污受贿罪,现在法院终于对此案做出了宣判,据了解,优酷原总裁杨伟东受贿被判7年,同时,法院将没收杨伟东二百万元财产。接下来,大家可以和小编一起详细了解一下优酷原总裁杨伟东受贿被判7年、优酷杨伟东案~
优酷原总裁杨伟东受贿被判7年
11月10日讯,近日,优酷原总裁杨伟东受贿案宣判。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担任优酷总裁期间,杨伟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55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此,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布的《杨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内容显示,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某担任某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总裁期间,利用其全面运营、管理某等相关平台的职务便利,收受、索取业务合作单位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55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利用其作为公司职员职务上的便利,索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2013年3月,杨伟东受古永锵邀请加入优酷土豆,先后担任优酷土豆集团高级副总裁、土豆总裁。随后,阿里巴巴文化娱乐集团成立,杨伟东被任命为大优酷事业群总裁,兼任阿里音乐CEO。2018年12月4日,阿里大文娱确认,根据举报,杨伟东因经济问题正在配合警方调查。
具体事实如下
1.2016 年至 2018 年,被告人杨某索取、收受业务合作单位天津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魏某的钱款共计人民币 44 万余元。
2.2017 年至 2018 年,被告人杨某收受、索取业务合作单位 “某传媒”负责人董某提供的价值共计约 300 万元的钱款、服务等。
3.2017 年至 2018 年,被告人杨某接受业务合作单位浙江某影视有限公司在杭州、海南等地安排的酒店住宿、疗养等(价值共计人民币 10 万余元)。
4.2017 年至 2018 年 7 月,被告人杨某以借款为名,收受业务合作单位某传媒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程某给付的返点费用共计人民币 300 万元。
5.2018 年 7 月,被告人杨某以借款为名,向业务合作单位某(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王某 2 索取人民币 200 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冻结了被告人杨某开立在招商银行账户内的 1400 余万元。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利用其作为公司职员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
此前据《财经》报道,杨伟东此次涉嫌贪腐的项目主要集中在优酷于 2018 年推出的 “这就是”系列综艺,主要是关于综艺项目的收支问题。该系列综艺以《这!就是街舞》打头阵,后陆续推出了《这!就是灌篮》等。
IT之家获悉,杨伟东在优酷供职 5 年,被誉为 “视频圈常青树”。2013 年 3 月份,受古永锵邀请加入优酷土豆,先后担任优酷土豆集团高级副总裁、土豆总裁。2016 年 9 月 20 日,兼任阿里音乐 CEO。2016 年 11 月 1 日,阿里文娱集团成立,杨伟东任大优酷事业群总裁。2017 年 11 月 15 日,阿里巴巴大文娱实行班委基础上的轮值总裁制,杨伟东加入班委并担任第一任轮值总裁。2018 年 11 月 网26 日,在阿里集团新一轮架构调整中,杨伟东一年轮值期满,樊路远接任。
证明以上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
(1)证人季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或2015年,其和杨某成为情人关系;2016年初,其买房子时向杨某借了50万元,2017年初,其还给了杨某55万元;2018年4、5月,其想换房子,就向杨某提出借款400万元,同年6月底,杨某说钱已经准备好了,其将其母亲聂某的招商银行账户发给杨某,几天后,有人分几笔向聂某的招商银行账户转账400万元;其觉得当时不是买房的好时机,所以收到钱后没有买房,其也告诉了杨某,准备先用钱进行理财,杨某同意,之后其以聂某的名义购买了400万元的理财产品;其没有出具借条给杨某等事实;
(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某(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上海某投资中心占股51%)的高级副总裁,2017年9、10月,某公司以4.2亿元的价格向某公司采购《xxxxxx绣》;2018年7月,杨某联系其称他朋友买房向他借钱,但他当时手头上钱不够,问其是否方便借给他,其当时手上也没有这么多钱,答应帮杨某想办法,杨某说他朋友大概借半年,让其直接转给他朋友;之后其向段某借钱,并将杨某朋友网的收款账号发给了段某,由段某将钱转给杨某的朋友;其当时没有和杨某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约定利息;其送过T恤、健身器材、耳机、手机等物品给杨某等事实;
(3)证人段某的证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易记录,证实其是某(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7月,王某2联系其称他朋友买房需要200万元,问其有没有钱可以借给他,其同意后王某2将对方的姓名、账号发给其,其转给了对方200万元;在其眼里这200万元是借给王某2的,即使王某2的朋友没有还钱给王某2,王某2也会将钱还给其的,所以其没有和王某2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交易记录显示2018年7月6日,段某转给聂某200万元的事实;
(4)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投资材料,证实聂某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易记录,证实2018年5、6月,被告人杨某银行账户内有400万元以上的资金等事实;
(6)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冻结了被告人杨某开立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311115账户内的人民币1400余万元的事实;
(7)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杨某的身份信息;
(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某系被抓获归案的事实;
(9)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易记录,证实其和季某是情人关系,2018年7、8月,季某从某公司离职,一直不工作,其每月付给季某2万多元,只能维持季某的基本生活,其就建议季某去学习理财,之后网其分别向王某2、程诚借款200万元,转入季某提供的账户,由季某购买理财产品,其跟季某说这些钱是其借的,最多一年要还给别人,理财收益作为季某的生活费;王某2在某公司工作,向其推荐过一部剧,当时王某2向其反映某团队对他的项目不积极,其表示尊重下面团队的意见,后来其和马某说某基金、某影业在某公司都有投资,不要轻易否掉某公司的项目,后来某公司购买了这部剧,其也同意的;其向王某2借钱时应该没有说借钱干什么,只说短期借一下,其当时没有和王某2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利息;王某2曾经说过他赚到钱了,想要谢谢其;王某2曾经送给健身器材给其等事实。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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