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竞业禁止补偿金的规定)
竞业禁止(关于竞业禁止补偿的规定)
竞业禁止又称“非竞争”,是指禁止或者限制与特定业务有特定关系的特定人从事竞争性业务活动。其特点是,虽然禁止的对象也是特定的业务活动,但禁止的主体仅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人必须与特定的业务发生特定的法律关系,如聘任关系、雇佣关系等。
作为竞业禁止的结果,被禁止的特定人有义务避免被禁止的特定竞业禁止行为。这种义务又称避免竞争义务,本质上是一种不作为义务。
以上概念,如果不是法学专业的,可能会显得晦涩难懂。简单来说,竞业禁止是用人单位为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限制和禁止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后在商业竞争单位兼职。
也就是说,员工离职后被限制和禁止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工作;不得从生产类似产品或经营类似业务并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获得兼职或岗位;不得生产与原单位竞争的同类产品或从事与原单位竞争的同类业务。
那么,违反竞业禁止规定会怎么样呢?
对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相关劳动者一般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劳动者违反其他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同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如果他们违反了法定义务,他们还将面临刑事责任的风险。
当然,这个违约金不能约定太高,也不能约定太低。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仲裁和司法机构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大小,进行相应的调整。
相关法律规定:
1.《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活动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2.《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认定为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3.《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4.原国家科委公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其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有关行政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协商, 并约定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其自身生产经营在竞业限制范围内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
正文:韦家辉,北京金诚通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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