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年假(关于法定年休假)
法定年假(关于法定年假)
1.什么是法定年假?
法定年假不同于用人单位的福利年假,是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的一种福利。劳动相关法律法规不做强制性规定。法定年假是国家强制性规定。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劳动者达到一定工作年限,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2.法定年假期限
根据《年休假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员工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年休假条例》,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年休假5天;达到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达到20年的,年休假15天。《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间,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为工作期间的,应当合并计算为“累计工作时间”。也就是说累计工龄是“工龄”而不是“年资”,中间是可以中断的。
3.劳动者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但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休年休假天数;
(2)员工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且单位不按规定扣工资的;
(3)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超过2个月的;
(4)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超过3个月的;
(5)工作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超过4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员工已经享受了当年的年休假,且年内发生上述第(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该员工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但国家规定的假期,如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职工依法享受的,以及因工伤享受的带薪休假期间,不计入年休假。企业不能以此为由取消员工的年休假。
4.特殊情况下,按年休假天数计算。
这里的特殊情况一般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劳动者,包括:新进职工或原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
劳动者新进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超过12个月的,当年的年休假天数以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注意,计算的时间点并不是确定当年剩余天数的根雇佣时间,而是以连续工作12个月为起始时间计算当年剩余天数的时间点。
换算方法为:年休假天数=(本单位当年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年休假天数应当通过折算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减折算成年休假天数的超额部分。
换算方法为:年休假天数=(本单位当年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员工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5.年假工资
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或者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本年度内未休年休假天数日工资收入的300%,其中包括用人单位在正常工作时间支付的工资。
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即劳动者的日工资收入,是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前12个月不含加班工资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再除以月工资天数(21.75天)。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