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人员是哪四类(有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可查处的四类人员)
众所周知,对于大家熟悉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重点关注和查处的是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但是,有些人员,虽然看上去不是公职人员,也不是法定意义上的公务员,但根据国家《监察法》的规定,如果他们的身份符合“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的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则应当依法对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那么,国家监察法中规定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具体指什么呢?国家监察委员会今年7月2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43条明确提出。
下列四类人员属于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所称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我们来具体学习一下:
第一,我们知道,对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而言,他们的成员来自社会各界,包括公职人员及社会上的非公职人员,非公职人员包括民营企业家、农民、知识分子等,非公职人员更不是“公务员”。
但是,对于履行人民代表大会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公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则不同了。
不管其是否为公职人员的身份,只要有上述的职责的人员,如果有违法违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查处。
第二,虽未列入党政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党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点上,在各级党政机关和机构中经常存在。
比如,公安部门聘请的协警;其他党政机构,也根据各项工作的需要,聘请或委托相关人员履行公职。
如一些税务或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委托街道、社区、村等机构的人员,代为完成税收收缴等工作管理,他们从事的是公务工作,如果有违法违纪行为,也是监察机关管辖的范围。
正因为如此,一般来说,村干部不是公职人员。但是,对于代表相关国家机构履行公职的村干部,则不是普通的村干部了,更不是普通的村民,他们如果有违法违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一样会立案查处。
第三,在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中,由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和集体资产职责的组织。
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这一点上,包括的范围也很广泛,如在基层村镇组织中,在各种社团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符合上述要求者,也属于“其他公职人员”。
第四,在依法组建的评标、谈判、询价等组织中代表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临时履行公共事务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这一点上,也非常容易理解。例如,某政府机关或国有机构,要采购某项服务,或发包某项大型工程,因采购的服务或发包的工程额度比较大,又涉及复杂的专业问题。
这时候,政府机关或国有机构,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委托专家进行评标、谈判、询价、考察、论证等,这些招标代表机构或专家,其身份虽然是不是公职人员,也不是公务员。
但他们正在履行国家机构或国有机构委托的工作职责,其行为也是受各级监察机关管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