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和商品房的区别(房子是房改房直接过户可以吗)
“房改”与“商品房”的本质区别;
所谓的“房改”
(又称已购公有住房):指已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房。是指职工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他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已建成的公有住房。购买时,员工还享受工龄、职称、职级、家庭人口等多项优惠折扣。是政策性很强的职工福利分房和购房。
如果按照“成本价”购买,“房屋所有权”归职工家庭所有;如果是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职工家庭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只有在付款并完善产权后,才能拥有房屋的“完全产权”。
因此,“房改”具有以下独特而显著的特点:
1.“房改”是国家不将“住房消费基金”纳入职工工资的一种补偿,即国家对职工的一种“工资实物”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一种形式;其价格不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的原则决定的。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卖给职工的公房。
2.“房改”的销售对象是有限的。不是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国家房改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的对象只能是单独居住成套公房的居民和符合住房分配条件的职工家庭。
3.房改卖房过程中,购房面积是有控制的。政府部门等部门都有文件明文规定人均可购买的建筑面积“控制指标”,以防止一些人低价大量购买公房,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4.通过房改购买公有住房出售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公屋的实际售价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为基础,同时还会有工龄、职位或职称、家庭人数等各种优惠折扣。
5.“房改”入市销售是有限制的。卖给职工的公房,要等职工住了几年才能卖。同时,大部分“房改房”出售时,原单位保留优先回购权。
所谓“商品房”:
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含外商投资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成后用于市场销售和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建筑、商业建筑和其他建筑。自建、自建、委托、自用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的范围。
“商品房”出售时,开发商以“市场价”卖给普通大众。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
“商品房”的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区位、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构成。
此外,“商品房”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市场上自由交易。
因此,“商品房”的显著特征是:
1.“商品房”的房源是具有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的住房。它纯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它的售价是由市场经济的供求关系决定的。同时也可以。
2.“商品房”的土地来源是通过“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3.“商品房”的销售对象是面向社会公众的。
4.“商品房”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市场上自由交易。购房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购买力决定房子的位置、楼层、结构、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