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租赁税率是多少(2021年机械租赁费税率是多少)
建筑行业的工程机械租赁其实包括两种:一种是干租赁,即只租赁机械,不租赁操作人员;一种是湿租赁,即租赁机械同时配备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从税收的角度来看,两者属于不同的税种。
前者是租赁业的机器设备租赁,在税收上属于有形动产租赁。2013年8月1日纳入营改增范围,税率17%;后者是建筑业项下提供建筑设备服务,在税收上属于其他建筑服务。建筑服务业2016年5月1日后新纳入营改增范围,税率为11%;两者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均为3%。对工程机械租赁行业的税收影响有多大?有什么解决办法?本文将对此做一个简要的探讨。
1.营改增前后机械租赁企业税负和利润的变化
对于外行来说,可能不太理解为什么国家说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从表面上看,营改增提高了各行各业的税率。就工程机械租赁行业而言,干租赁业务——有形动产租赁税率从5%提高到17%(2013年8月已实施营改增),提高幅度高达12%;湿租赁业务——其他建筑服务税率由3%上调至11%,上调幅度也为9%。有这个误区,主要是因为对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特点不太了解。
营改增前,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所得征收的价内税。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价外税。
营业税和增值税最重要的区别在于,除了征税对象不同,关键区别在于营业税征收的是营业收入,即无论企业为收入付出多少,流转税企业都要承担;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收的税,即企业为取得该项收入而缴纳的税,可以从取得该项收入的成本所缴纳的税中扣除。扣款后有余额交税,扣款后亏损不用交税。另一大区别在于“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区别。所谓价内税,是指以含税营业额为基础进行计税;所谓价外,是指以不含税销售额为基础进行计税。我们用一些简单的数据来说说营改增对干租业务、湿租业务和小规模纳税人业务的税收影响。
假设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收入500万(含税),成本350万,不考虑流转税附加税。
1.提供无经营者干租赁业务的税务影响。
营业税纳税情况下的税负和利润:
(1)营业税= 500 * 5% = 25万元
②总利润= 500-350-25 = 100万
营改增后的税负和利润:
假设流转税税负不变,进项税额= 500/1.17 * 17%-25 = 47.65万元,可抵扣成本为280.29万元(假设可抵扣成本税率均为17%,47.65/17% = 280.29万元),利润总额= 500/190万元。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当租赁企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大于等于47.75万元时,营改增后的税负将低于营改增前,利润将大于营改增前。
2.为运营商提供湿租赁服务。除了常规成本,湿租赁业务的成本也需要考虑。我们假设费用为50万元(假设经营者为公司工作团队,且无进项抵扣)。
营业税纳税情况下的税负和利润:
(1)营业税= 500 * 3% = 15万元
(2)总利润= 500-15-350-50 = 85万。
营改增后的税负和利润:
假设同样的流转税税负不变,进项税额= 500/1.11 * 11%-15 = 34.55万元,可抵扣成本为203.24万元(假设可抵扣成本税率均为17%,34.55/17% = 203.24万元),利润总额= 500/1.4。当可抵扣进项税额大于等于34.55万元时,营改增后税负将低于营改增前,利润将大于等于营改增前。
3.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影响。
营改增前,无论从事干租赁还是湿租赁的设备租赁企业,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同样的收入所缴纳的税费与实现的利润相同。营改增后,根据企业收入规模,将收入500万以上的企业划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列为小规模纳税人,将采用3%的征收率。假设收入100万,营改增前,干租赁业务营业税= 100 * 5% = 5万元,湿租赁业务营业税= 100 * 3% = 3万元,营改增后增值税= 100/1.03 * 3% = 2.91万元。
从以上简单粗略的数据测算和分析可以看出,营改增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确实是只减不增;对于一般纳税人的设备租赁企业,税负减轻的前提是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有足够的进项税可抵扣。
二是营改增影响施工企业(客户)对工程机械租赁的选择。
在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往往选择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合作方提供材料、机械设备租赁,因为无论合作方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只要能开具真实合法的发票,至于开什么样的发票,发票含多少税,都与建筑企业无关。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率由营业额的3%调整为销售额的11%,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
由于增值税是抵扣税制,而大多数建筑企业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就意味着他们在选择供应商时,会优先考虑有资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否则他们的销项税就会被进项不足抵消,税负会大大增加。部分工程机械租赁公司为了避税,隐瞒收入,愿意“小”。但作为个体户或小型工程机械租赁公司,要么在价格上占据绝对优势,要么强行做大做强,否则被大型机械租赁公司吞并将是大势所趋。
三、营改增对工程机械租赁企业供应商选择的影响。
1.工程机械对“干租赁”企业的影响。
设备租赁企业干租赁业务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主要取决于购买新设备和维修费用的进项税额。对于已经成立并发展到一定程度的设备租赁企业,租赁工程机械的设备基本齐全。由于大部分设备是在营改增前购置的,且已按固定资产相关规定将折旧计入成本,因此营改增后设备购置的进项抵扣有限,进项抵扣大部分来自设备维护。
设备维修费用的进项抵扣主要是购买日常维修配件或重大机械修理费用的进项税额抵扣。小零件供应商通常价格较低,但一般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票,导致进项无法实现;能提供增值税专用票的企业,配件价格较高,导致维修费用大幅增加。
假设租赁公司对“干租赁”业务收取租赁费1200元/天,获得特价票的维护成本为300元/天,未获得特价票的维护成本为250元/天。在不考虑其他扣除因素的情况下,取得特价票应纳税额为1200/1.17 * 17%-300/1.17 * 17% = 130。无专用票应纳税额1200/1.17*17%=174.36元,利润1200/1.17-250=775.64元;在配件价格差异不太大的情况下,选择同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供应商比选择个体或小规模企业租赁更有优势。
时隔两年多,全面营改增似乎与从事干租赁业务的装备企业关系不大。其实不然。营改增涉及各行各业,意味着设备租赁企业费用扣除范围扩大,如场地租赁费用、物业管理费用等。这些费用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可以看作是设备租赁企业的“税负减轻”。
2.工程机械对“湿租赁”企业的影响
与从事“干租赁”业务的企业相比,从事“湿租赁”业务的设备租赁企业主要包括机器设备本身的成本、维修费用、配备操作人员的人工费用等。通常提供“湿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的操作人员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租赁公司自己组建的操作人员团队,租赁公司发工资,买社保,包括各种人事管理费用。这类操作人员的人力成本是满足不了的;二是租赁公司通过劳务公司招聘操作人员,劳务公司开具发票。这样,只要劳务公司能开具增值税专用票,进项就可以抵扣;第三种方式是临时招民工,按出租天数支付劳务费。这种方式也是没有收入的。
假设租赁公司每天收取2000元/台班(含税)的租赁费,每天的维护费用为300元(取得专用票),按照第一种方法和第二种方法,人工费用为1000元。第三种方法,成本只需要800元,不考虑公司其他进项抵扣,所以第一种方法下应交增值税为2000/1.11 * 11%-300/。第二种方法下,应交增值税为2000/1.11 * 11%-300/1.17 * 17%-1000/1.06 * 6% = 98.01元,利润为2000/1.11-300/1.17-1000/1.06 = 601。第三种模式下,应交增值税2000/1.11 * 11%-300/1.17 * 17% = 154.61元,利润2000/1.11-300/1.17-800=745.39元。
从以上假设可以看出,第二种方式通过劳务公司招聘飞行员是最节税的方式;招聘农民工是最赚钱的方式。这样看来,临时招聘农民工似乎是最好的办法。税负和个体户一样,利润比其他两种方式高20%。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临时民工普遍文化程度低,队伍组织不严,文化程度低,缺乏必要的职业培训,导致操作机械时安全事故频发,造成设备租赁企业后续管理成本和赔偿成本多。此外,支付给农民工的费用,如果直接以现金支付,必须代扣代缴个税。无疑,这个税收成本还是由企业来承担;二是通过一些替代发票来抵消这方面的费用,有一定的税务风险。因此,从事“湿租”业务的企业要看得远一点,要综合平衡各方面的关系,而不是只从短期的税收成本和利润收入来考虑机器成本。
四、工程机械租赁业的改革对策
面对营改增,工程机械租赁行业如何将税率上调带来的税收影响降到最低?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进项税抵扣管理。营改增后,增值税的多少直接取决于提供多少增值税发票用于进项抵扣。所以企业能提供的进项抵扣越高,缴纳的增值税金额就越低。这就决定了工程机械租赁行业要在综合考虑价格和税负的前提下,选择更多具备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进行合作,审核其对应的抵扣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善进项税抵扣,避免无法抵扣企业增值税。
2.加快设备更新。由于大部分工程机械租赁企业在营改增前设备配置基本齐全,为了节约成本,大部分企业在机械升级方面非常落后。一些老旧的工程机械维修费用很高。加快设备更新速度,一是可以增强租赁机械的竞争力;二是从安全角度来看,老旧机械存在更多安全隐患;三是从正规厂家购买资产。除了更大的进项税抵扣,未来资产处置价格更有保障。
3.尝试同步开票和收款。因为第一张发票,第一次纳税申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证明的当天。如果先开发票,就是开发票的日期。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其付款结算周期一般较长,建议租赁公司不要提前开具发票,尽量做到票款支付时间同步。
4.从事湿租赁业务的设备租赁公司的设备可以从人力资源公司购买。无论是公司自己支付的工资薪金,还是临时民工支付的劳务费,都不如直接从人力资源公司购买劳务人员的服务,既可以减少企业的直接人事管理成本,又可以获得合法票据,而且支付费用中包含的进项税也可以用于抵扣,无疑减轻了公司的税负。
5.谈判合同时,要注意双方谈判的价格是否含税。由于增值税是税外价格,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相差很大。与施工企业谈判合同时,要明确双方谈判的价格是否含税,以免发生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