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方该分财产吗(离婚财产过错方可以不分财产吗)
离婚一方是否应该分割财产(离婚一方可以分割财产吗)
对于离婚的过错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以少分财产,甚至不分财产。如果双方对财产分割有争议,那么双方都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院提出自己的主张。
一、离婚时财产有过错的一方可以不管财产吗?
你可以要求他们不要分割财产。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求助、要求赔偿和过错赔偿制度构成了保护婚后弱者或无辜者的三道屏障。它们的设立体现了男女平等、个人所有权公平和最大限度保护弱者的原则。给予弱势一方的帮助,给予多尽义务一方的“补偿”,给予无过错一方的“补偿”,充分发挥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和经济生活功能,在惩罚有过错一方的同时,保障自由离婚。这是在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社会资源组合不优化的情况下的一定进步。然而,这三项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获得帮助的权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房屋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以一方的生活依赖于其个人财产和离婚时所得的财产来判断的,客观上很难把握。但“基本生活水平”的界限过于模糊,没有考虑婚前婚后生活对比的难度;求助的时间只能在离婚时提出,这种求助的实现是一次性的。原来的经济帮助完成后,不能再找对方帮忙。所以受助者很难得到真正的帮助。《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对离婚中弱势一方的救助适用于男女双方,但实际上倾向于保护离婚女性的权利。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男女经济能力差距仍然很大。离婚时,女性处于经济劣势。援助原则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在离婚制度中的体现,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对弱者的人道主义精神。而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中国,大多数女性离婚后无法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他们的经济实力和生活水平与婚姻期间相比明显下降。
为更好地落实离婚诉讼财产分割中的“求助权”,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利益,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确定和完善:
1、放宽经济援助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经济救助存在着审判条件苛刻、救助对象范围小、住房救助难以实施等问题。因此,有必要放宽经济资助的条件,规定只要因离婚导致一方生活水平下降,就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资助。法律没有必要限制提供住房使用权或所有权作为经济援助的形式。
2.重新定义生活的困难
离婚后,夫妻一方依靠共有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不能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后,即使一方配偶能维持自己的生活,但生活水平明显低于婚姻存续期间,也可视为生活困难。
3.建立赡养费支付制度。
所谓赡养费支付制度,是指离婚后,赡养费支付权利人在对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因患病、受伤、贫困等原因,向对方请求经济帮助的权利。这一权利只有在原告与他人结婚或被告无力支付时才终止。国外大多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如瑞士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台湾省《民法》第1057条规定“没有过错的夫妻,因离婚判决而陷入生活困难的,即使没有过错,另一方也应当支付相应的赡养费。”
索赔权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一方为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更多的义务。,另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要求赔偿。”该条确立了离婚赔偿制度,是指在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履行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赔偿。赔偿金从分割的财产中支付。分割财产不足的,从个人财产中补足。这一制度的建立,体现了对当事人在婚姻家庭中所作贡献的客观评价。家庭生活需要夫妻双方不断投入感情、时间、精力和经济。然而,在大多数婚姻中,夫妻对婚姻和家庭的贡献与从中获得的利益并不均衡。现实生活中,承担家庭事务较多的一方,往往在事业发展等方面受到阻碍,而另一方配偶,基于对方的付出和牺牲,却从婚姻和家庭中获得了巨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