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多久换届(党支部定期换届制度)
北京市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增强基层党组织组织力量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市基层党组织。
第二条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数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和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针对大型国企、大专院校、公立医院等。所辖党组织和党员人数众多、工作地点分散的地方,为了便于工作开展和加强集体领导,确需设立常委会的,必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的职务如下: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15至21人组成,常务委员会一般由5至9人组成;不设常委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5至9人组成,最多不超过11人;一般设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最多不超过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必要时可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不设委员会的支部,根据需要设书记和副书记。
常委会设立的高校基层党委一般由15至31人组成,常委一般由7至11人组成;不设常委的高校基层党委一般由7至11人组成。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适当增加或减少常委或不设常委的委员人数。
常务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一半;书记、副书记的职数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不设常委会的委员会组成人员职数的一半。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应少于党委委员人数。
党的基层组织的职位设置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会期内一般不得调整。
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每届任期如下: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其中村、社区党组织每届任期5年,学院(系)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任期,与同级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一致。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第五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员超过五百人的党的委员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党员人数虽不足500人,但党组织分散或工作班次因生产连续性强而难以调整的党委,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召开党代会进行选举。
第六条党员代表大会和举行换届选举的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的报告;审查同级纪委的报告(没有纪委的,将纪检工作作为党委报告的内容之一);讨论本级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出席上级党代会或党代会的代表。
第七条新组建单位应当在组建过程中同时建立党组织。党委可以直接选举,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先任命党组织负责人(指洪都书记、副书记、常委)。工作一段时间后,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新的委员会,但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改制调整单位应当在改制调整中同步考虑党组织的设置。一是上级党组织可以办理更名或调整机构的手续。条件成熟后,应在六个月内及时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
第二章代表的产生
第八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正式党员。要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党的初心和使命,密切联系党员群众,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有能力履行代表职责,彰显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九条党代会代表人数一般为100至200人。所辖党组织和党员人数较多或者较少的,代表名额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但最多不超过300人,最低不少于80人。
名额由召开党代会的党委按照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条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选举单位所辖党组织的数量、党员人数、代表的广泛性原则和工作需要确定。选举单位一般按下一级党委或独立的党总支、党支部划分。必要时,几个基层党组织也可以划分为一个选举单位。
大型国有企业和高等院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其二级企业和直属单位党组织隶属于其他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如果党员人数较多,可以适当分配一定数量的代表。
其他党组织不在业务主管部门或双重领导下的单位党组织,一般不能选举代表出席其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召开的党员代表大会;必要时,这些单位可以委派党员列席业务主管部门的党代会。
第十一条代表构成的指导比例由召开党代会的党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注重优化代表结构,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40%,其中各条战线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先进模范人物要有一定比例;女代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本单位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
第十二条代表候选人之间的差额不低于应选名额的20%。
第十三条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是:
(一)选举单位根据分配的名额,组织所辖党组织推荐党支部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和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
(二)选举单位应当就候选人推荐的候选人与上级党组织进行沟通,采取适当措施加强审查和控制,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选举单位召开党委全体会议,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充分准备代表候选人,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前,如果同一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有大批缺额,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上述程序进行补选。
第十四条召开党代会的党委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选举;代表不合格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审核通过后,代表正式合格。
第十五条代表选出后,党员代表大会应按上级党组织批准的时间如期召开。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会议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会议不得自行延期。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延期召开大会时,如果原选举产生的代表变动不大,经上级党组织同意,一般不需要重新选举代表。拖延时间超过一年的,由召开党代会的党的委员会对原选出的代表进行审查和考核,对不符合代表条件的,取消其代表资格;个别出缺的代表,可以由原选举单位另行选举。原选举产生的代表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党代会延期2年以上的,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重新选举。
第十六条代表在任期内,受到党内以上检查、开除党籍、暂停党籍、丧失国籍、辞去代表职务等处理后被接受的,由同级党的委员会终止其代表资格。调离本级党员代表大会范围或者死亡的,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同级党委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
第三章委员的产生
第十七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主、任人唯贤的原则和队伍结构合理的要求提名。
根据党中央精神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基层党组织候选人的条件。
第十八条委员候选人之间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九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后,由洪都博客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二十条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产生的主要程序是:
(1)上届党的基层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决定新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的原则。
(2)基层委员会或上一届党的常委会所辖的党组织会提出推荐意见,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初步人选。
(3)末位党的基层委员会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根据考察结果确定代表候选人,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四)召开党代会的,由上届党的基层委员会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党代会审议讨论,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代会选举。
如果召开党的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审议代表候选人,提出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交各代表团充分审议。将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代会选举。
第二十一条选举党委和纪委委员时,一般采取直接差额选举的办法;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取先预选差额,再举行等额正式选举的办法。
第二十二条委员在任期内,因党员组织关系调动、辞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一般由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由党委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党员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撤销职务、停止党员资格、被留党察看的,其职务自动终止。辞职或者自动终止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二十三条委员任期内出缺,不影响工作的,不得增补;根据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确需补选的,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党员代表大会是补选举行的,出席会议的代表一般是换届选举产生的代表。如果出现大量缺额,也可以补选部分代表,由召开党代会的党委根据多数党组织或者党员的意见确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的产生
第二十四条选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
选举书记、副书记时,采取等额选举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书记、副书记的主要流程是:
(1)基层委员会或上届党的常务委员会提出候选人的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
(二)新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充分讨论候选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
(三)召开全体会议时,从新当选的委员会组成人员中选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然后从新当选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选举书记、副书记。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选举,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后进行等额选举。
第二十六条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委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指书记、副书记、常委)。在任免常委会组成人员、书记、副书记时,也可以任免常委会组成人员。任免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时,可以同时任免其党委委员。
乡镇党委委员是乡镇党组织的负责人,在任期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区委直接任免。
第五章报告和批准
第二十八条基层党组织任期届满前,应当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及时向有批准权的上级党组织提出换届要求。党员大会一般提前一个月报批;党员代表大会一般提前4个月报批。要求的主要内容包括:大会召开的时间和议程、代表人数、差额比例、代表指导比例、党委和纪委委员人数和人选、选举办法等。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将进行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二十九条新一届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人选,一般在党代会或党代会召开前一个月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纪委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人选也需要上级纪委或纪检监察机构同意。
第三十条筹备工作基本就绪后,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筹备情况,经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如期召开换届选举大会。
第三十一条选举结束后,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选举情况。选举产生的党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书记、副书记,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章纪律和要求
第三十二条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的组织领导,切实落实换届选举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基层党组织召开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时,上级党组织要派人到现场监督指导,切实提高换届选举质量。
第三十三条党的各级组织应当严格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任期届满前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提前或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要落实按期换届的提醒督促机制,一般提前半年发送书面函件等形式进行提醒督促。要着力解决影响按期换届的突出问题,基层党组织要换届。
第三十四条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学习贯彻本规定,严格执行本规定中的要求,对选举中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大量党组织未按期换届,或者有的党组织长期不换届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党组织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基层党组织换届情况纳入巡视检查监督和基层党建述职评议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党的基层组织每届选举时,应当制定选举办法,经应到会选民的过半数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7月4日,市委组织部发布的《北京市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北京奥组委
编辑胡德成
过程编辑刘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