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结构(vie架构通俗解释)
一、红筹架构与VIE架构
(一)红筹架构
是指境内自然人(实际控制人)通过境外设立公司(SPV)间接控制境内实际运营公司,以SPV作为境外上市融资主体。一般架构为,境内实际控制人—— BVI公司—— 开曼公司(上市主体)—— BVI公司—— 香港公司—— 经营实体(WFOE)
注:设立BVI(British Virgin Islands英属维京群岛)、开曼公司、香港公司都是空壳公司,都是为了信息保密、程序简化以及避税等目的而设立,这里不过多展开,注册在开曼对注册资本、税收要求都很松,自行百度,注册在香港是因为对于境内WFOE的分红款,香港与内地有所得税税收优惠安排。实际经营实体就是境内的WFOE(Wholly Foreigh OwnedEnterprise外商独资企业)。
(二)VIE架构
1、简述
该架构是红筹架构的演变,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可变利益实体,为境内实际经营实体,由境外上市主体通过协议方式控制。
2、产生背景
这种模式的产生背景系在2006年8月8日,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出台了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简称10号令于2009年进行了小微修订),该规定第四条要求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该目录中增值电信业务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得超过50%。于是,该VIE作为境内实际经营实体,持有相关业务牌照,投资人为境内自然人(实际控制人),同时,由WFOE协议控制该VIE,根据目前的US GAAP、IFRS以及IAS规定,对于协议实现控制(非持股控制)的VIE,可以并表。根据IAS 33《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第十三条:
可见,IAS下,协议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可以并表。合并报表准则要求达到控制可以并表,对于控制的定义分析详见公号文章C社解读丨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之控制的判断(含上市公司案例分析)
如此,通过该VIE模式,境内持牌经营实体的经营成果就可以通过WFOE的协议控制,通过层层合并,成功纳入境外上市主体合并报表中。
3、主要签订的协议
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协议、认股选择权协议、投票权协议、独家服务协议。下面详细说明一下,签订借款合同,由WFOE借款给VIE,提供资金支持;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由实际控制人将其持有的VIE股权质押给WFOE;签订认股选择权协议,WFOE公司未来可以优惠的价格认购VIE股权;签订投票权协议,将VIE投票权无条件委托给WFOE;签订独家服务协议,由境内经营实体通过独家服务费的形式将利润转移给WFOE。
(三)红筹VS VIE
VIE架构与传统红筹架构的主要区别在于境内的WFOE是个空壳公司,通过一系列协议来实现控制经营实体,该VIE由境内自然人(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50%以上股权。
二、红筹回A注意事项
(一)搭建红筹架构的合规性
如前述,境外SPV投资境内WFOE的合规性,是否符合发改委《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是否符合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返程投资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
返程投资是指,境内自然人在境外投资设立SPV,通过境外SPV在境内投资设立WFOE。
根据前述外管局文件:①境内自然人对SPV出资前,需要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期间投资信息变更的,需要及时变更登记;②返程投资设立的WFOE也需要办理外汇登记手续;③利润、红利从SPV调回境内,要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资本变动外汇收入调回境内的,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④SPV转股、经营期满、破产、清算等,需要及时到外管局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二)拆除红筹架构的合规性
1、特殊行业准入政策。看拟在A股上市的行业,如果属于《产业指导目录》禁止外商投资的,则需要外资全部退出,如果限制的,则需要外资降低到一定比例以下。
2、对WFOE或VIE重组时,需要向商委履行报批程序。
3、境外股东股权转让退出,相关出境资金的来源以及支付汇出的税收事项,需要履行外管局和税务局程序。
4、涉税问题。主要两类,一是外资退出,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二是原来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返还问题。
5、管理层和员工持股。考虑股份支付对利润产生的不利影响。
6、VIE特别事项。VIE协议执行情况、VIE协议解除情况都是关注要点。为消除同业竞争、避免潜在纠纷,境外SPV以及VIE模式下的境内WFOE通常都要注销掉。
7、最后就是要符合A股IPO的发行上市条件。这个大家都很熟悉,《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等关于持续盈利能力、实际控制人稳定、主营业务符合产业政策等规定。
8、如果不想拆红筹,可以直接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该存托凭证即代表境外股票相应权益,相关规定为2018年的6月发布的证监会143号令《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关于CDR,小米本来想上,后来看A股估值太低就暂停了,目前来看,这阵风没吹起来就停了,坊间流传,很多互联网公司CDR招股书已经写好了,都在静观其变。但冷静想想,这些互联网公司来到A股,发行价格那么高,盈利又不稳定,对于中国股民来说,不见得是好事。关于小米CDR招股书阅读,详见公号文章小米CDR丨学习普华永道对小米集团新准则下金融负债的后续处理
三、实务案例
(一)不拆除红筹架构
红筹回A是否一定要拆除红筹架构,这个并非必须,只要符合首发管理办法之股权清晰的要求,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解释清楚就可以不拆除。参考案例,华宝股份(300741)于2018年2月创业板上市。股权结构如下:
证监会的相关反馈问题如下: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华烽中国。实际控制人朱林瑶通过境外6个层级的公司最终间接控制华烽中国。其中,朱林瑶通过Mogul等6家BVI公司间接控制华宝国际73.6%股权,华宝国际通过下属3个层级公司控制华烽中国100%股权。发行人存在多层控制关系。2016年至2017年期间朱林瑶持有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华宝国际股份数量发生大幅变化。请发行人:说明设置多层控制关系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持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信托持股、是否有各种影响控股权的约定、相关股东的出资来源,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关于股权清晰的相关要求。
简要回复摘录如下:出于隔离法律风险、保护投资人利益,减少交易税收的目的,逐渐形成多层控制,基于资本运作、商业惯例、搭建控股平台的需求,具有商业合理性和必要性。有兴趣的可以去搜一下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拆除红筹架构
当然,拆除的还是占多数,主要考虑A股股权清晰要求,红筹架构存在多层控制关系,股权结构较为复杂。拆除后,外资股全部退出,或者即使有外资股,也是股权非常情形简单的,外资股的存在需要符合《产业指导目录》要求,即,不属于外资限制类行业。主要有二种方案,VIE作为拟上市主体或者原WFOE作为拟上市主体。大体步骤为,实际控制人、境内投资者、员工持股平台等受让境外公司持有的WFOE股权,境外公司拿到钱后,再支付给境外PE,境外PE退出后,再将境外公司注销掉。境外公司的纳税义务产生在股权转让时点。典型案例有暴风科技、分众传媒、丽人丽妆(IPO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