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辛继召 深圳报道7月19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其网站发布《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简称《适用规则》),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该规则适用于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查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广州市、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地级市金融工作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南沙金融工作局、前海地方金融监管局参照本规则实施。
为明确界定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定义,《适用规则》明确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地方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行使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综合裁量原则等原则。
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等级,《适用规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分别在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就具体适用情形作了规定。《适用规则》在第十条规定了不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也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中依法给予一般处罚。《适用规则》还在第十一条规定了混合情形的裁量原则。
其中,《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的通知》提出要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因地方金融监管领域相关违法行为直接损害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影响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一般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综上所述,地方金融监管领域绝大多数违法行为不宜适用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称,目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业对象中,仅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有相应的监管法规、规章,此次修定补充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授权,补充了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为省政府确定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裁量标准。此外,制定了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予处罚清单。
2018年10月,《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印发,组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典当行、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
2020年11月,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地方金融监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以进一步规范地方金融监管执法行为,指导一线执法人员从细从实开展执法及处罚工作,统一地方金融监管执法尺度。
2021年5月1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为省政府确定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行使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力。
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施行,对行政处罚的裁量有了新的规定,突出了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为适用上述变化、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适用规则》作了相应修改和完善。
以下为全文: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查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
广州市、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地级市金融工作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南沙金融工作局、前海地方金融监管局参照本规则实施。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地方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实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法定程序,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实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因素等,区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属于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主体;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属于法律规定应当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主体;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一年内实施累计3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也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中依法给予一般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裁量。
第十二条 一般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般处罚:[Y+(X-Y)×30%]以上,[Y+(X-Y)×70%]以下,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从轻处罚:[Y+(X-Y)×30%]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以下不含本数;
从重处罚:[Y+(X-Y)×70%]以上至法定最高处罚金额,以上不含本数。
X为法定最高处罚金额,Y为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没有最低处罚金额时,Y值为零。
第十三条 具有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两项以上(含两项)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罚款数额上限顶格处罚。
第十四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应当收集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证据,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六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粤金监规[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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