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与合同的区别(有细微区别,不宜用错)
经常有人问:“吴律师,你能不能解释一下‘协议’与‘合同’在实际应用中到底有没有区别?”
对于这种问题,如果不仔细研究一下,还真有些担心自己的解释会误人子弟,就花了约半个小时对此问题做了一定应用研究。
一、词典中的基本释义
翻阅了几本不同出版社的词典,词典们对“协议”与“合同”的其释义如下:
协议:根据双方共同商量或谈判达成的一致意见。
合同:两方面或几方面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共同遵守的条文。
从上面的词义来看,协议重点在于协商,有动词的趋向;合同的重点在于文本,有名词的趋向。
《合同法》第二条对合同的释义是: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定义来看,合同等于协议;只是涉及到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宜于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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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逻辑学上的释义
所有的合同都是协议,但并非所有的协议都是合同,所以说合同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
合同与协议没有本质区别,协议从名称上来看适用更加广泛,可以包括一些不明显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
三、实际应用建议
本人曾聆听过某民事法律专家的讲座,他对于“合同”与“协议”的具体应用区别,提出有他的个人观点与建议,下面结合本人的心得,提出如下应用建议:
1. 对于商事等经济活动行为,适宜于采用合同为标题,因为毕竟合同法的名称是叫“合同法”,并且在合同法的第二条对“合同”作了明确定义。
2. 对于依据民法总则形成的普通民事行为,尤其是涉及到身份关系(一般为婚姻、家事行为)的法律关系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适宜于采用“协议”,重点在于相关参与方的协商形成。并且,许多涉及到身份关系的约定,如果使用“合同”为标题,显得经济味道过浓,给相关者的感觉欠佳。
在法律意义上来说,协议与合同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只是站在法律文化、民俗伦理文化角度,在实际应用时适宜于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