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食品安全)
俗话说
民以食为天
食品安全问题
一直是每年“3.15”
老百姓最为关注的
消费维权话题之一
在日常消费中
容易出现哪些有关
食品安全的烦心事儿
快跟小编一起来看看
首先
我们先来看看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审理的几个食品安全案件
案例一
买食品回家却发现不符合安全标准
2016年,原告王某在某超市购买了31袋总价款为1829元的袋装虫草花,虫草花系由某食品公司生产。王某回家后,却发现购买的虫草花产品外包装标签未按卫生部门批准公告的要求标识食用量及不适宜人群,违反新食品原料标签标识的强制性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于是,王某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十倍赔偿自己已支付的价款,共计18290元。
官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购买的涉案产品“虫草花”即卫生部门批准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蛹虫草”,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签未按卫生部门批准公告的要求标识食用量及不适宜人群,违反新食品原料标签标识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规定,判决由被告某超市赔偿原告王某已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款18290元。
案例二
食品中不按标准添加其他原料
原告冯某在被告某商贸公司购买了某品牌普洱生茶40盒、熟茶40盒,共支付价款30600元。该产品由第三人某茶叶公司生产,相应的产品标识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执行标准号均能查到。但其中普洱熟茶标识配料为“云南大叶种晒青茶、陈皮”,普洱生茶标识配料为“云南大叶种晒青茶、茉莉花”。冯某以被告某商贸公司销售的前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官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商贸公司退还货款其已支付的价款30600元,并十倍赔偿306000元。
官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某茶叶公司生产的陈皮普洱熟茶、茉莉普洱生茶时,在相应食品中添加了“陈皮、茉莉花”等非茶类原料,系属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相应产品可认定为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对于第三人某茶叶公司认为在涉案产品中添加“陈皮、茉莉花”系为了增加口感,“陈皮、茉莉花”均为食材并不会对身体产生伤害,且通过了相关检验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陈皮、茉莉花”虽可作为食品,但茶叶作为食品有其相关标准要求,其与含茶类制品(即以茶叶为原料加工的速溶茶类和以茶叶为原料配以各种可食用物质或食用香料等制成的调网味茶类)的生产标准不同。第三人某茶叶公司所取得的生产许可为茶叶生产且执行的是茶叶相关产品标准,其在未取得含茶类制品生产许可并执行相关产品标准的情形下,在所生产茶叶中添加“陈皮、茉莉花”已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某商贸公司作为食品销售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茶叶,应依法退还原告已支付的价款并十倍赔偿原告。故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应规定,判决由被告某商贸公司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30600元,并十倍赔偿原告306000元。
案例三
产品包装标注不合规
2016年,原告杨某龙从被告昆明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购买了14盒“春城印象”牌臧家青稞酥,每盒单价48元,共计支付价款672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收据》。“春城印象”牌臧家青稞酥的外包装上载明了产品名称配料、产品标准号、保质期、生产日期、营养成分等信息。其中配料载明:花生、芝麻、白砂糖、麦芽糖、青稞、起酥油、食盐、食用香精。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食品使用“起酥油”未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B28050问答》第29条第2款以及《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3项、第52、53条,第67条第9项、第71条第3款规定。被告销售的食品未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未尽到提示警示患冠心病、心血管疾病患者等义务,可导致患者患病几率,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随后,杨某龙将昆明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回货款672元、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赔偿原告6720元。
官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涉案食品“春城印象”牌臧家青稞酥的外包装上载明食品配料中含有起酥油,根据《食品安全标准GB28050问答》规定,配料中含有以氢化油和(或)部分氢化油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如人造奶油、起酥油、植脂末和代可可脂等,应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被告销售的“春城印象”牌臧家青稞酥未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既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GB28050问答》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的规定,属于不安全食品。被告未尽到审查义务,销售不安全食品,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遂依法判决:一、由被告昆明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杨某龙货款672元,并支付赔偿金6720元,合计7392元;二、原告杨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有限公司“春城印象”牌臧家青稞酥14盒;如原告杨某龙退货缺少,则按每袋48元扣减应退货款。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昆明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
食品安全问题
与每个人的生活
息息相关
接下来
小编带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希望能对广大消费者
有所帮助
法律法规码住学起来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网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网,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