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摄像头职业猎人(职业摄像头猎人是什么意思 )
韩国摄像头职业猎人(职业摄像头猎人是什么意思 )
导读:前几天一则“韩国诞生摄网像头职业猎人”的新闻吸引了笔者的关注。韩国的偷拍产业十分发达,一间普通的酒店房间可以隐藏多达30个摄像头,包括机顶盒、衣架、甚至是淋浴头中都可以安装防水相机,房间画面可连接无线网,进行实时直播,由此诞生了一个全新的职业:摄像头职业猎人;他们是专门的“相机猎人”,帮助人们寻找隐藏的摄像头,防止犯罪分子偷拍、出售视频,进行性犯罪。不仅仅是韩国,随着摄像头技术日趋发达、购买成本低廉和互联网传播速度的提升,中国的公共场所偷拍现象也日益严重,我们生活在一个越来越“透明”的世界,毫无隐私可言。那么法律上是如何界定“偷拍”的呢?下面跟着笔者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偷拍,顾名思义,由“偷”和“拍”两个要素构成。“偷”,指的是趁他人不注意,未经他人同意,暗中从事一定行为,这里的暗中既可以是在暗处或者不引起被拍者注意的处所,又可以是在被拍者的身后等等。“拍”,指的是行为人用能够发挥拍照或者录制视频功能的摄像机或者拍照手机进行拍照或摄像的行为。针孔摄像机因其具有专业性、隐蔽性的特点,便成为偷拍的最佳工具,常常被安装在网酒店房间、商场更衣间等场所,偷拍二字合在一起,指在他人不注意、不知情的情况下,拍摄他人行为或者身体部位的行为。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对个人隐私的重视,越来越多的人们认识到偷拍行为不仅应该遭受道德上的谴责,更应当受到法律相应的制裁。无论是优衣库事件,还是台湾璩美凤事件,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形下,直接使用有关摄影器材设备对个体公民不愿公开的私生活、身体进行照相、录像,这种行为会对涉事受害公民造成极大的精神创伤,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隐私权。
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了隐私和隐私权的概念,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侵害隐私权的方式,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网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我国《刑法》中针对侵害隐私权的犯罪主要有第二百四十五条的非法侵入住宅罪、第二百五十二条的侵犯通信自由罪、第二百五十三条的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刑法中对隐私权保护的对象比较局限,并没有将偷拍他人身体隐私纳入具体条款进行保护。笔者认为,我国台湾地区在保护公民隐私权方面比大陆地区先进,针对偷拍他人身体隐私的行为专门制定了“璩美凤条款”,这对大陆地区打击偷拍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借鉴意义。
法律应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不断调整,国家立法机关应针对偷拍这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不要等到人们对日常出行、住宿产生恐慌,不要等到摄像头职业猎人成为普遍职业进入老百姓日常生活的时候,法律才“姗姗来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