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见证人(遗嘱见证人有什么要求?)
遗嘱见证人(遗嘱见证人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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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人有什么要求?可以是亲戚吗?
案件概况
小乌与小克婚后育有一子小小乌。2018年,小乌与小克因感情破裂离婚,同年年底,小乌与宋某登记结婚。2020年,小乌查出罹患肝癌,后在宋某的陪同下辗转数家医院进行救治。2021年年初,在某医院小乌病床前,在小克及两位律师的见证下,由小小乌的姑姑为小乌代立遗嘱,遗嘱中载明小乌欲将其婚后与宋某共同购置的住房及汽车中属于本人份额的财产全部由小小乌继承。其后,宋某对这份遗嘱提出异议,认为遗嘱无效,不同意遗产的继承方案。小小乌遂将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宋某按小乌的遗嘱依法分割遗产。
律师评析
遗嘱见证人,顾名思义,是为遗嘱人见证遗嘱的人,可以由遗嘱人指定,也可以由遗嘱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基层人民政府派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是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见证人的见证对遗嘱的效力会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为保证遗嘱的客观性和有效性,《民法典》对遗嘱见证人的资格条件作出了限制。根据《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首先,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作为遗嘱见证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及其法律后果具有完全的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其次,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网见证人。这是因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遗产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可能会对遗嘱人施加一些不正当的影响或者在今后的继承纠纷中对遗嘱相关事项作出一些不符合事实的表述,导致遗嘱人无法真正地表达出自己的真实意愿,甚至可能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订立遗嘱,故应将继承人、受遗赠人排除在遗嘱见证人之外;最后,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虽然不是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但是由于其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因遗嘱人对遗产的分配而间接地获得利益,他们有可能受利益驱动而作不真实的证明,故不宜担任遗嘱见证人,应将他们从遗嘱见证人的范围中予以排除。至于“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具体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第24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网。”
本案中,首先,小小乌的姑姑系小乌的妹妹,属于其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属于“继承人”范畴;小克与小小乌存在重大利害关系,故小小乌的姑姑作为见证人和代书人、小克作为见证人均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次,虽然两位见证律师与小乌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具备见证人的身份,但没有一人代书,亦与法律规定不符。综上,本案中的《遗嘱》不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不宜认定为有效,小小乌请求按照小乌的遗嘱分割涉案遗产,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40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