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转税是什么意思(社保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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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一直是企业的重点政策。
2017年,社会保险缴费率降低了几个百分点,引来全国各界一片欢呼。2018年社会保险最大的政策变化是社会保险的征缴由税务机关执行,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这一政策变化会带来哪些变化?是好事,坏事,还是坏事?
1.从社保到收税有什么变化?
在社保转税征收之前,大部分省份的社保征收部门规定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社保征收、审核、监督、处罚等职责。
但我们注意到,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 或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人的社会保险情况。
从法律规定中不难看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在社会保险征缴方面留了一个口子,即可以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额处理,也可以采取“征管分离”的模式,由税务部门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管理。
这次政策调整只是把二选一的选择变成了单项选择题,即统一采取“征管分离”的模式。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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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这种变化的影响是什么?
我们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解读:
1、杜绝社会违规现象,特别是企业按照最低缴费额而不是实际工资额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众所周知,社会保险费的核算是有一定范围的,一般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但这只是一个核心范围。实际上,缴费基数应该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以下简称平均工资总额)”。平均工资总额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核算基数;平均金额高于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为记账基数。
实际上,在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征缴之前,虽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平均总额申报社会保险费数额,规定了社保经办机构的审核责任和未按规定申报的处罚(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
但问题在于社保经办机构缺乏有效的手段对用人单位的平均金额进行核查。一般情况下,基于成本控制的要求,用人单位会将平均金额控制在社会工资的60%以下,实际支付是以社会工资的60%为基数。
而是会由税务部门征收,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准确掌握了企业工资支付的真实情况。这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工资薪金直接构成了社保缴费的真实基数,不需要企业申报缴费基数。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有意虚报总额的平均值,那么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操作就会落下空,然后发生的就是按照真实基数缴纳。但这也意味着,企业的个人负担,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也需要按照真实基数缴纳,缴纳金额必然会略有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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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的社保负担有所增加,需要出台相关政策予以扶持。
社保缴费群体中有一个特殊群体,即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愿参加社会保险,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这部分人群其实没有“雇主”,社会保险费都是自己承担。实践中一般是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来申报社会保险费。社保税征收转移后,这部分人群还面临着社会保险费用增加的问题,这对于这部分人群来说无疑是增加了负担。
从国内经济发展现状来看,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日益成为整个就业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群体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如果不给这部分人一些社保政策支持,可能会因为社保负担的加重而削弱自由就业和灵活就业的发展趋势。
3.从宏观层面来说,社保转个税征收为未来社保全国统筹,尤其是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做了铺垫。
社会保险的总体水平和全国范围内的公平分配是近年来中国的热门话题,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社会保险的跨地区转移。事实上,这个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案必须是社会保险的全国统筹,而不是基本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和其他社会保险的市级统筹。
只有全国整体实施,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公平分配”。通过自上而下的调整,可以平衡不同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险待遇差距,实现真正的“社保公平”。
但是,一个政策目标的实现永远不可能一步到位,需要各个层面的转型和调整。我们更愿意把这次社保转个税征收看作是一个信号,是未来全国社保规划的一个伏笔。但到底是真是假,还是需要下一步的配套政策。
第三,从企业应对来看,社保合规始终是企业的必要做法。
在社保合规的框架下,灵活运用技术手段,如“减短补长”、“引入股权激励机制,提高员工收入的股权比例”、“优化员工薪酬结构”等,是一种有效的应对方式。但必须注意的是,这种有效的应对必须在社保合规的框架内操作,而不是超出合规的范围。
[律师介绍]
黄平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
现为上海兰亭(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目前从事的领域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擅长协助企业处理业务合规、人力资源与劳动法、税务等领域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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